2019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方案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調研報告
來源:調研報告 發布時間:2020-05-07 點擊:
使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基層社會治理能力明顯提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防范打擊長效機制更加健全,掃黑除惡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高。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收集關于2019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方案,歡迎借鑒參考。
2019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全省、全市、全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縱深發展,現就我局2019年繼續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針對當前涉黑涉惡問題的新動向,切實把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有力打擊震懾黑惡勢力犯罪,形成壓倒性態勢,有效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形成長效機制,不斷增強人民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平安”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主要措施
(一)進一步加強掃黑除惡法治宣傳教育
1、按照《關于開展掃黑除惡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實施方案》(高司發〔2018〕50號)文件要求,持續深化“法律七進”,營造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良好法治氛圍。充分發揮司法行政系統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牽頭抓總的職能作用,將掃黑除惡法治宣傳教育納入“七五”普法重要內容,列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作為普法重點工作深入推進。以“法律七進”為主要載體和關鍵抓手,深入開展“法治宣傳進萬家”活動,廣泛宣傳掃黑除惡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涉黑涉惡線索舉報方式和獎勵政策,形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強大聲勢,營造濃厚法治氛圍。在法律進機關中,貫徹落實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實施意見,傳達學習掃黑除惡決策部署,推動領導干部落實法治建設職責。在法律進學校中,做好防治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相關法律法規宣傳,配合開展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在法律進鄉村(社區)中,大力實施“六個一”工程,廣泛動員人民群眾積極揭發檢舉“村霸”、宗族惡勢力、“保護傘”等黑惡勢力,打一場掃黑除惡人民戰爭。
2、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協調指導相關行政執法責任部門,大力宣傳掃黑除惡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全區形成上下一體、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掃黑除惡專項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格局。深入開展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以案釋法”制度,配合發布掃黑除惡指導性案例,發揮典型案件的教育引導作用,提升群眾法治素養,對黑惡勢力形成強大震懾。
3、聚焦重點時間、重點區域、重點人群,充分發揮法治宣傳功能,廣泛宣傳國家掃黑除惡的信心和決心,宣傳掃黑除惡的目的意義、方式和方法,使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家喻戶曉,營造廣大群眾廣泛參與的良好氛圍,形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強大聲勢。同時,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法律政策宣講、解疑釋惑等工作,及時發現、封堵、刪除有害信息,避免和消除社會誤解。
(二)進一步加強對涉黑涉惡“兩類人員”監管
1、切實加強和改進監管工作,突出重點對象、重點時段管控,確保社區服刑人員無脫管、漏管和重新違法犯罪。加強對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預防阻止刑釋人員被黑惡勢力引誘、拉攏,確保無漏管失控現象。在2018年深入開展對涉黑涉惡“兩類人員”摸排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掌握其在當地的現實表現,切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排查出的重點人員,從嚴落實管理措施,及時懲處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行為,堅決杜絕涉黑涉惡社區服刑人員的脫管失控。2019年起要樹立治本安全觀,進一步強化對特殊人群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工作,使其了解黑惡勢力的社會危害,認清參與黑惡勢力的行為后果,督促其遵紀守法,幫助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2、嚴格執行社區矯正審前調查的各項規定,對不適合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及時向審判機關提出調查評估建議。
(三)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1、抓好人民調解工作,探索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力、有序、有效銜接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引導當事人少上審判庭,多找人民調解委員會,把大量的民間矛盾糾紛化解在最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2、開展拉網式矛盾糾紛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加強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黑惡勢力摸排,及時發現并報告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線索,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為維護全區和諧穩定構筑起“第一道防線”。
(四)進一步加強對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1、督導律師事務所嚴格執行“四項制度”,一是接案管理制度。律師事務所在接收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委托前,要嚴格審查。二是請示報告制度。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代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要在5日內向區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報告備案,選派政治過硬、業務能力強、嚴格遵守執業紀律和要求、具有一定辦案經驗的律師具體承辦。三是集體研究制度。遇到重大復雜問題的,律師事務所要集體研究。集體決策案件處理方案和辯護意見。四是檔案管理制度。律師事務所要嚴格管理公章、委托代理協議等法律文書和涉黑涉惡案件的檔案管理。
2、建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刑事辯護法律援助律師庫,并對我區律師參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一是全面掌握我區律師接受案件代理有關信息,掌握律師辯護代理工作情況。二是加強現場監督。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開庭審理時派員旁聽,做好現場監督指導。
3、建立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公檢法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及時聽取對律師執業的意見和建議,發現違規執業律師,要按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報市律協給予行業懲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同志任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相關股室、中心及處所的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督促全系統掃黑除惡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要強化部門配合,堅持協同作戰,持續有效推動掃黑除惡工作。
(二)強化督促指導。局黨組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納入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目標管理考核,不定時開展專項督查,全面評估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成效。
(三)落實工作責任。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對日常監管不到位,導致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肅問責。對應發現的問題而沒有發現的、發現問題不處理不報告的,按照失職、瀆職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調研報告
鎮所轄23個行政村,11493戶,人口46723人?,F有住戶8000余戶,掃黑除惡工作通過入戶張貼宣傳單、利用微信群、懸掛宣傳條幅、出動宣傳車、書寫墻字等方式發動群眾揭發舉報、公開舉報電話、拉網式排查摸底等舉措,對23個行政村進行全面摸排。目前,共發現涉黑涉惡線索7件,其中公安機關處理1件,2件情況不屬實,4件正在進行收集證據。
一、提高思想認識、及時安排部署
自省、市分別召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會議以來,我鎮立即行動,成立了由鎮黨委書記黃金利同志任組長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召開了鎮村干部動員大會。對鎮村干部進行了詳細的解讀,同時,在鎮村主要街道和出入口,張貼《關于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告》,懸掛條幅236條,公布了舉報電話,對這場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作了全面部署。
二、充分依靠群眾、廣辟線索來源
一是堅持依靠群眾,打人民戰爭。組織派出所民警及鎮村干部深入各村,深入黑惡犯罪活動猖獗的行業,聽民怨、聽民聲,發動群眾積極參與掃黑除惡斗爭。
二是暢通多種渠道,廣泛收集線索。重注從重點人員、重點行業、司法個案、信訪投訴、網絡輿情、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方面進行了全面排查,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線索。對村“兩委”成員進行綜合研判,搜集村霸惡勢力線索;強攬工程、非法占地、高利放貸等情況線索;關注媒體報道、網絡輿情和信訪投訴等,從中發現涉黑涉惡線索;
三、積極安排部署,提高政治站位
通過組織全鎮各村及鎮直有關各部門召開專題會,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進行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立足鎮情、村情,以五個“堅持”為原則,在全鎮范圍內扎實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
四、明確目標任務,壓緊壓實責任
我鎮明確了三年內實現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特別是農村涉黑涉惡問題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惡治安亂點得到全面整治、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管理得到明顯加強、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的任務目標。重點對十八類涉黑涉惡犯罪行為進行打擊。將三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從牽頭領導、相關部門一直具體到個人,壓緊壓實具體責任,不在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紕漏和問題,保證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按照既定目標順利完成。
五、成立工作專班,有序開展斗爭
為更加有序的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我鎮成立了以鎮黨委書記為組長、鎮長為副組長、各有關部門、村(社區)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專班,確保掃黑除惡工作在各個環節都有具體的責任人負責、跟蹤、辦結,問責,確保掃黑除惡工作有序高效開展。
六、積極廣泛動員,營造良好氛圍
為充分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到掃黑除惡工作中來,我鎮通過由聯系村領導、包村干部、深入群眾會廣泛宣傳動員、公布全鎮掃黑除惡舉報電話、郵箱和紀委舉報渠道及有獎舉報等方式,增強人民群眾通黑惡勢力做斗爭的決心,在全鎮范圍內營造了全民掃黑除惡的濃厚氛圍。
七、工作開展中發現的問題
(一)部門協作不夠緊密。掃黑除惡成員單位職責不夠明確,協調、聯動機制有待健全,在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中存在脫節、滯后等問題,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導致工作成效不明顯。對一些重點行業、領域監管不夠深入全面,日常監管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摸排打擊不夠精準。部分職能部門在線索摸排核查等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短板和盲區,未及時建立摸排臺賬。摸排重點不夠突出,對十類打擊重點未進行認真分析研判,在征地拆遷、環保、打非治違、扶貧等易產生涉黑涉惡涉亂問題的關鍵領域摸排不夠深入。
(三)群眾參與積極性不高,全民配合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當前,廣大群眾對此次專項斗爭的認識僅僅停留在知曉上,并未積極主動參與其中,對本區域內的突發事件和部分違法案例,群眾并未主動舉報。